mia章程

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上海市多媒体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Shanghai Multimedia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MI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是由本市多媒体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宗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规,成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努力推动国民经济和多媒体产业的发展,为政府、为社会、为会员提供多媒体内容服务。代表会员提出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健全与政府的协商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的公平竞争,协调与会员有关的商事,增强本市多媒体企业的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多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在上海市。

第六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 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

(二) 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接受政府组织的有关本市多媒体行业产业发展的有关课题研究报告;

(三)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企业与政府共同培育构筑协商机制;

(四) 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五) 依据协会章程,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服务标准、质量规范;

(六) 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七) 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八) 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在多媒体行业开展行业调研、行业统计、信息发布、技术培训、标准制定、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合作交流等。

第九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二) 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 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 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

(二) 承认本会章程;

(三) 自愿加入本会;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决议等知情权;

(五) 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

(三) 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议由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如会长或秘书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选举办法;

(三)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换届延期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四) 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聘免;

(五) 讨论通过新入会会员名单;

(六)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九) 审查财务预算、决算;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监事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的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事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会员部、公关部、财务部、行政部),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接受政府、有关单位、团体、个人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也不得用于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决议解散的;

(三) 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0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